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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6-12-10浏览次数: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1114

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专用账户设立

第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二条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数额、开工后每月支付数额和支付方式等予以约定。

第三条 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建设、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4)。

第二章 专户资金支付

第四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不低于20%。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须每月25日前足额向总包单位专户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数额为: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合同价×合理比重÷合同工期(月)

第三章 专户资金使用

第五条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总包单位委托专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

第六条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5)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若低于总包单位上报审核的工资款数额的,差额部分由总包单位向专户进行补缴。

第七条 农民工进场前,总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可从淄博市建筑管理信息网清欠管理栏目下载),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总包单位应设置劳务管理机构,负责考察所属项目部劳务分包信用,负责劳务合同的签订和每月对所属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每月至少填写一次《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附件6)。项目部应设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务工人员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

第四章 专户资金公示

第九条 每月15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次月4日至8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附件7)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附件8)。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附件9),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包单位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 。

第五章 专户监管

第十二条 工资专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应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拨付、工资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10日前,总包单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或进账凭证(复印件)、上月工资支付公示表(附件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10)和专户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凭证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总包单位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清欠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予以限期整改;连续出现两次的,约谈法人代表、信用扣分,并限制其相关建设手续办理。总包单位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产生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批评,后续建设项目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总包单位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予以限期整改、信用扣分;连续两次及以上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谈法人代表、通报批评,列为年度重点监控对象,并限制其相关建设手续办理。凡不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的总包单位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监理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

总包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有关资料信息的,每出现一次,责令限期整改、按程序进行信用扣分;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的,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实施情况,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局定期对开户银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托管协议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的银行,由人民银行、银监局按职责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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