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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6-12-10浏览次数: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计价行为,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文件,现就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是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发承包双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二、《工期定额》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压缩的工期天数在定额工期的35%(含)以内,为合理工期;超过者,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压缩的工期天数在20%(不含)以上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承诺、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计取赶工补偿费用。赶工补偿费用可按税前工程造价一定比例计取,不宜超过工程造价的3%。

三、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同时充分考虑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计算合理工期。招标文件中应列出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

压缩的工期天数大于定额工期的20%(不含),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计算赶工补偿费用,并计入招标控制价。

四、投标人应响应招标工期要求投标。投标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大于定额工期20%(不含)时,投标人应根据投标工期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投标人承诺的投标工期所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大于定额工期35%(含)。投标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超过定额工期20%(不含),超过部分应计算赶工补偿费用,赶工补偿费用按施工方案进行报价并单独列项,计入总报价,该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五、工程未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开工,或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确认手续,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六、施工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不一致,引起工期延误,承包人和监理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索赔,发包人应当签认,并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发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费,按合同约定并注明每日历天应赔额度,且应承担相应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七、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力度,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严肃查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的《工期定额》的管理工作。

淄博市建筑管理处负责解释并具体负责全市《工期定额》执行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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