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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程施工一线作业人员 安全培训专项治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06-23浏览次数:

各区县质安站,安监站,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安质站,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开展建设工程临时用工培训教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培训质量,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落实建筑安全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

(一)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将建筑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保障建筑安全培训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完善建筑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的要求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足额列支建筑安全培训经费,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二)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尤其是新入场人员及转岗人员,均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入场人员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建筑施工企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及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

(三)完善安全培训内容。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安全操作技能;(3)安全技术知识,包括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如单位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事故报告程序等,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如防火、防爆、防毒等;(4)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培训形式应多样化,可以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作培训、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等。

(四)制定安全培训教材。企业的培训教材要以国家、省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材为主,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及"两个体系"建设要求,编写切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知识读本,建立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以全国、省、市近期发生的安全事故为主,制作警示教育影像资料。不具备条件自编教材的企业,可以参考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编印的《建筑工人施工安全常识读本》。

(五)建立完整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包括:人员花名册,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转岗、换岗、"四新"、季节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教育记录,班前安全教育活动记录,考核试卷。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要形成表格备查,受教育人员要形成花名册,考试成绩要进行记录,考试试卷要备存。各项目部的每次培训都要保存影像资料,应包括培训期间和考核期间不少于10分钟的影像资料,该影像资料要保存至该工程项目竣工。

(六)加强安全培训基地建设。特、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逐步建立标准化建筑安全培训基地,保证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需要。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采取企企联合、校企联合等方式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企业委托培训的学校应经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认可,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组织实施,确保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到位。各区县可借鉴淄川区、高新区的做法,积极推动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将建筑安全培训纳入日常监督抽查工作,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培训合格上岗情况应采取问询方式开展比对性复核,每次复核数量不少于5人,并对照工资发放表、教育影像资料、留存试卷等资料进行查证。

(二)对未经培训就上岗的建筑施工作业人员,一经发现,立即离岗。对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应责令整改、约谈主要负责人,对情节严重或屡次出现此类问题的企业应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或通报批评。

(三)强化对建筑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存在不按大纲培训、不按标准考核行为的,应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或停止开展培训业务。

三、方法步骤

(一)集中整治(6月底至7月中旬)。各相关企业应对照以上要求全面展开自我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大检查力度,集中严厉打击建筑企业安全培训过程中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二)巩固深化(7月底前)。各相关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检查分析,总结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深化整治成效。

201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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