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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5-12-11浏览次数: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产管理局,规划一处,高新区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二处,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办、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各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企业开发经营行为,着力解决市场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开发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开发项目建设计划提报制度。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开发手续时,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计划,明确主体建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竣工期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间、交付使用时间和产权办理期限。各项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二)强化开发项目建设动态监管。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提报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开发建设。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建设计划、开发合同和项目手册规定的内容,对开发项目的建设时序和重点环节实施动态监管。特别要对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配套设施建设、主体建筑交付使用等及时进行跟踪监管,确保各项建设内容按计划落实到位。

(三)实行开发项目转让登记备案制度。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具备城市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合同应当报开发主管部门和产权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严格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交房。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要及时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并自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报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备案证明。

开发项目未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主体建筑和配套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五)严格预售审批管理。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细化预售方案,全面推进房屋面积预测绘工作。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达到法定手续齐全、工程形象进度满足预售条件并且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其现房销售。办理预售许可证后,项目的规划许可面积、楼盘表、预测面积等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六)加大对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定金(订金)、VIP、预订款、预付款、借款、集资款等任何形式收取购房者资金,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五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商品房预售方案、业主临时公约、配套设施清单及产权归属等内容。

(七)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开发企业在下载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按照《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将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按套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根据预售项目工程建设需要申请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对入账不足的项目,监管部门不予办理用款申请,企业应限期整改补足入账额度;对严重入账不足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封盘停售,并根据情况研究相应的处理措施。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当凭网签房屋的数量及价值从预售款监管资金中留存办证费用,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时,可申请将办证费打入各收款单位账户,确保办证及时。

(八)强化商品房销售合同履约监管。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使用新版《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引导,推进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全覆盖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对销售合同约定内容和企业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作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明确约定交房时间、办证时间和违约责任,确保开发企业按时交付合格的商品房,按时为业主办理产权证。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九)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公安部门对以房地产开发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打击;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重点加大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款,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五证"等规定内容的行为;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审批规划的行为;

4.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行为;

5.不履行合同约定,延期交房、延期办证的行为;

6.开发项目转让,未办理转让合同备案和开发者变更手续的行为。

(十)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延期交房、延期办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情节严重,引发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开发主管部门要对涉事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注销或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发等处理,并向社会予以曝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在市场准入、土地出让、规划许可、预售许可、资金监管等方面,对信誉优良的企业给予扶持,对违规失信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

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拓宽信息公开范围,提高行业透明度。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要加大对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信用等级、不良开发经营行为以及开发项目土地、规划、开发、建设、预售、产权等办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行业透明度,方便公众查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6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4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淄博市规划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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