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Address Location

地址:山东 淄博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5-12-08浏览次数:

ZBCR-2015-0140009

淄建发201576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节能工程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1124

淄博市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节能效果,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节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建筑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

淄博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篇。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且涉及建筑节能重大内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填写《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见附表1)。此表作为工程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节能过程查验的主要依据和节能核实认可的必备资料。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节能工程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和销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现场公示时限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为: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变更内容及时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中予以更正

第九条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认定制度,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建筑节能产品应有产品标识。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等不得在建筑上使用。

第十条 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巡查制度,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填写《淄博市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见附表3)和《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范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实施监理;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节能实际做法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工程主体完工后、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前3日通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申请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也可视工程情况分阶段查验);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在查验后,及时填写《淄博市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表》(见附表4)。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隐蔽前提前3日通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核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对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证书、产品标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外保温施工合同等资料及现场施工情况进行核查后,及时填写《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报告》(见附表5)。

《淄博市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表》和《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报告》作为建筑节能核实认可的必备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照《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认可管理办法》要求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在监督巡查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9日。《淄博市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淄建发(2006)3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图1) 信息公开属性: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图2)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图1)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1124日印发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