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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5〕15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5-08-06浏览次数: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负责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覆盖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二、建设单位按照市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建设项目范围划分,分别负责在市及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完毕后,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各一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淄博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后,每月30日前,通过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申报方式向相应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劳保管理机构报送职工花名册,劳保管理机构汇总后送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参保缴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信用评价等情况,一至三年调整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一次,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六、本通知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淄劳社发[2008]116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总工会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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