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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06-02浏览次数:

各区县质安站、安监站,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安质站,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要求,现将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文件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好辖区内企业自查和安全监督机构抽查考核工作。市质安站将在区县监督机构检查考核的基础上组织抽查。

二、考核依据

1、《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2、《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简称《动态考核办法》);

3、《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简称《动态考核标准》)

三、考核范围

在本市及各区县建筑主管部门注册且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四、考核内容

1、依据《动态考核标准》所列项目对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2、依据《动态考核办法》对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五、时间安排

1、企业自查:各企业于2017630前完成自查、自纠和自评工作,并将自查自评结果(包括得分汇总表和自查情况总结)报所属安全监督机构,所有检查资料要存档备查。

2、安全监督机构考核抽查:各区县站和市质安站于2017年7月、8月组织开展对所属企业的考核抽查。抽查企业总数不得低于所辖企业总数的20%。着重抽查二级以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现场因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存在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未按要求开展自查并上报自查资料的企业。

3、各区县站于2017年9月15日前向市质安站报送对所属企业抽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对抽查企业的考核结果(色标级别)、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问题突出企业的处理情况,同时上报所辖企业的自查情况。其中所辖企业的自查情况按"附件2"格式汇总上报,抽查企业的考核结果按"附件3"格式汇总上报。

4、市质安站将于2017年10月开展对各区县站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情况的督查和各区县企业的抽查。并做好迎接省住建厅对我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检查的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及处理意见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各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对企业的动态考核和检查,及时报送工作信息,确保完成好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

3对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存在降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要报请发证机关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提出整改要求;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限定整改时限,逾期不整改的视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5动态考核和检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考核双考核联动机制。对存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三类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行为之一的企业,要依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及时向市质安站报告。

6全面实行色标监管制度,即绿色抽查、黄色预警、红色暂扣的三色管理制度,在对所属企业进行抽查和动态考核的过程中,要依据《动态考核办法》和《动态考核标准》,对所查企业作出色标级别判定。

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人:张昕

电话:3117572 邮箱:szzhk7572@126.com

附件1:《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

标准》

2:《区县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

3:《区县动态考核抽查企业情况汇总表》

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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