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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6-10-27浏览次数: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高新区建设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落实鲁政发〔201610号文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0号文件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69号)文件规定,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下简称劳保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是劳保金收缴比例下调。20165 1日至2018年底,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对工业项目、大型工程,一次性缴纳劳保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201651日前开工未缴纳劳保金的工程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是劳保金拨付比例调整。201651日之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本省建筑企业按承接工程实收劳保金的90%拨付;省外建筑企业按承接工程实收劳保金的50%拨付。201651日前已开工项目,若企业已取得《管理手册》,仍按原拨付政策进行拨付;若企业之前未取得但在201651日后办理了《管理手册》的,项目的劳保金拨付,本省企业一律按照50%标准,省外企业一律按照30%标准进行拨付。
三是享受劳保金调剂补贴企业资格的认定。对享受调剂补贴的企业资格的认定,省不再统一公布享受劳保金调剂补贴企业资格名单,根据《关于调整享受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补贴资格的通知》(鲁建劳〔201003号)规定的条件,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确定享受补贴的企业。企业调剂补贴资格原则上每两年审核认定一次,企业申请2017-2018年度调剂补贴资格的,于2016年底前申报相关资料。
本通知自2016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231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1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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