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高新区建设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落实鲁政发〔2016〕10号文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0号文件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6〕9号)文件规定,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下简称劳保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是劳保金收缴比例下调。2016年5 月1日至2018年底,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对工业项目、大型工程,一次性缴纳劳保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2016年5月1日前开工未缴纳劳保金的工程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是劳保金拨付比例调整。2016年5月1日之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本省建筑企业按承接工程实收劳保金的90%拨付;省外建筑企业按承接工程实收劳保金的50%拨付。2016年5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若企业已取得《管理手册》,仍按原拨付政策进行拨付;若企业之前未取得但在2016年5月1日后办理了《管理手册》的,项目的劳保金拨付,本省企业一律按照50%标准,省外企业一律按照30%标准进行拨付。
三是享受劳保金调剂补贴企业资格的认定。对享受调剂补贴的企业资格的认定,省不再统一公布享受劳保金调剂补贴企业资格名单,根据《关于调整享受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补贴资格的通知》(鲁建劳〔2010〕03号)规定的条件,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确定享受补贴的企业。企业调剂补贴资格原则上每两年审核认定一次,企业申请2017-2018年度调剂补贴资格的,于2016年底前申报相关资料。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7日